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23民初523号之一
原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敬老路77号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招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泉水,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赛绿山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金岭工业园区1层附图范围内。
法定代表人:傅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赛绿山油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主体出现瑕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赛绿山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15元,减半收取计25657.5元,由福建蓝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琼华
审 判 员 何杰敏
人民陪审员 章林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陈 慧
书 记 员 许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