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258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桥下坝体育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1MB0403918D。
负责人:范元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品华,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汽配街199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96089326。
法定代表人:汤清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第三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玫
书 记 员 胡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