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执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897D),住所地上杭县蛟洋镇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王如永,镇长。
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96089326),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汽配街199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汤清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人民政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8民终1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超付工程款468514.8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一审受理费6990元、鉴定费2697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33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以司法专邮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该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调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汤清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未发现财产线索,如发现财产线索,会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人民政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兰林
审判员 王 英
审判员 谢 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杭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温馨提示: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可在工作时间拨打本院热线电话0597-388××××进行反映、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