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5民初6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华,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汽配街199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汤清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宁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周宁县狮城镇龙潭村南乾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施平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兰,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系周宁县妇幼保健院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周宁县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少青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华线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宁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9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74.5元。
审 判 员 刘少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新强
书 记 员 许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