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3执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汽配街199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7960893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作出(2019)闽082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2021)闽0823执871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信息。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经作出《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并通过系统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提示: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可在工作期间拨打本院热线电话0597-388××××进行反映、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