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3民初346号
原告: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B8栋第二层247、256-261、263房。
法定代表人:常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昶通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昶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常光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昶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因不当得利形成的债务77万,以及其孳息(孳息以77万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8月止,在被告任职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其多次以业务借资为由向原告借款入人民币共计77万元,在业务均告一段落之际,被告人在经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之下依然拒不退回,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故现在要求被告返还因不当得利而形成的债务及其孳息。2015年10月9日被告以业务借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库尔勒胡杨老年医院项目投标保证金。按照行业招投标规定,未能中标的主体均能够申请办理退保证金,被告理应退还原告,但被告拒不退还给,构成不当得利。(证据组1)2016年5月6日被告以业务借资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新疆子公司装修押金。经仔细查明,物业早已退还了被告,但被告拒不退还给原告,构成不当得利。资金流向如下:广州昶通-***-刘佳-装修物业(吴银芬收款)-刘佳-***(没有退回给广州昶通)。(证据组2)2017年8月10日被告以业务借资为由,向原告借款66万元,用于新疆项目。经仔细查明,该事实与被告的辩解自相矛盾(案号(2021)粤0112民初1097号中被告辩称该笔款项系股权回购),被告恶意虚构事实,拒不退还给原告,构成不当得利。(证据组3)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原告所称的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现金伍萬元整(¥50,000元整),支付库尔勒胡杨老年医院投标保证金”。
2016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日借新疆分公司装修押金(交物业处才能开工)陆万元整(¥60000)”。
2016年8月10日的银行客户回单显示原告向被告汇款660,000元,用途注明其他合法款项往来款。
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确实收到了原告主张的770,000元,其中50,000元是保证金,60,000元是装修押金,660,000元是代付的股本金。
另查明,2021年1月14日,本案原告将本案被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本案原告在该案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本案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99,685元及利息,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粤011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本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在该案中主张的1,199,685元包括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770,000元。
再查明,本案庭审过程中,经本院询问,原告表示其在本案中依据不当得利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上述规定以及本案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包括四个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利益受损;3.获益方获取利益无法律根据;4.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应就所诉返还款项系不当利益充分举证。本案中,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表示,被告系以业务借资为由向其分别借款50,000元、60,000元、660,000元,且原告也向本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表明原告知晓所付款项的性质。因此从原告在其诉状中的自认及原告所举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行为系基于其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款项,并非其取得不当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因不当得利形成的债务7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在本案中系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至于原、被告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被告是否有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的义务,本院在本案中均不做讨论。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偿还因不当得利形成的债务770,000元以及其孳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0元,本院减半收取5,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朴  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