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异4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陈小武,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林坚,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魏广健,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上述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蓉、魏增林,均系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常光国。
被执行人:广州市冠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冠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香公司)、***、***、**、林坚、魏广健、**、陈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2执恢611号]中,被执行人***、**、林坚、魏广健、**、陈小武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林坚、魏广健、**、陈小武的异议请求:请求法院发函给案外人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退还保证金1万元、发函给北京央广电视台要求其退还保证金5万元至法院,并以上述款项清偿被执行人冠香公司在(2021)粤0112执恢611号案的债务,再由法院向六异议人退还被法院多执行的款项6万元。
事实和理由:关于申请执行人昶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冠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12执6573],黄埔法院以(2020)粤0112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确认异议人***、**、林坚、魏广健、**、陈小武对冠香公司所欠昶通公司债务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黄埔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恢复案件的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2执恢611号。
2021年8月17日,法院传唤六异议人进行执行听证,听证过程中六异议人向法院提供了冠香公司可供执行的以下财产线索:1.冠香公司支付给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两笔保证金共计1万元;2.快乐购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冠香公司退回两笔保证金分别为24479.56元、19301.46元,共计43781.02元;3.冠香公司、昶通公司与北京央广电视台合作时,由冠香公司向北京央广电视台缴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上述3项财产,法院除第2项已收款外,其余两项均未执行到款项。执行法官称第1项已向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发函,但目前仍未收到款项;第3项,虽然合作合同以昶通公司名义与北京央广电视台签订,但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由昶通公司缴纳的合作保证金实际是由冠香公司缴纳,该保证金系冠香公司所有,昶通公司在接受庭询的过程中也已确认该5万元保证金归冠香公司所有的事实,并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冠香公司完成保证金退费事宜,及将于庭后向法院提交合同等资料(2021年8月17日的笔录可证明)。但执行法官明知道上述事实,却仍生硬地以“合同相对方不包括被执行人”为由,拒绝发函,并直接陆续从六异议人的账户扣划款项,已于2021年10月21日前足额扣划了本案执行款至法院账户。
异议人认为,本案生效裁判文书已确认六异议人对冠香公司所欠昶通公司的债务仅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异议人仅应就冠香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偿债后仍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在六异议人已经提供了冠香公司明确财产线索且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存在该笔可供执行的款项并愿意配合要求北京央广电视台退款的情况下,法院理应优先执行冠香公司的财产,冠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再由六异议人补充清偿,执行法官对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退款不积极追收及对北京央广电视台的退款消极不作为不发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六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六异议人至少多承担6万元的还款责任。且如上所述,由于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金是退给冠香公司,而冠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并非六异议人,如法院不向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追收,该款项也是退给冠香公司,六异议人无法取得。而北京央广电视台的保证金,因签订合作合同的是昶通公司,如法院不配合发函,北京央广电视台按正常程序将会把冠香公司缴纳的5万元保证金直接退给昶通公司,而昶通公司现在经营状况极其不佳,早已资不抵债,如该笔5万元保障金直接退给昶通公司,最终可能导致该款项无法归还给冠香公司或六异议人,必然导致六异议人的损失,又或者须由六异议人另案再向昶通公司追诉,产生更多诉累及承担更多的费用。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六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昶通公司辩称,1.异议人要求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万元事宜,因并非关联昶通公司,昶通公司在此不予评论。2.异议人要求北京央广电视台退还保证金5万元事宜,昶通公司发表意见如下:第一,异议人承担的是各自未出资范围内的补充清偿责任,背景是法院已穷尽一切手段都无法执行冠香公司的财产且冠香公司已经达到准破产的地步,法院适用法律准确,执行无误。第二,昶通公司与冠香公司合作关系中是有明确的约定,即冠香公司对合作的项目负有催回货款的义务并承担保证责任。冠香公司是北京央广电视台项目的积极主导者,昶通公司过往的信息渠道都来自于冠香公司,换言之冠香公司说北京央广电视台有5万元,昶通公司就坚信冠香公司能够催回5万元,但时至今日,冠香公司依然怠慢催款,北京央广电视台并没有退款,当中是否存在争议事项昶通公司并不清楚。第三,冠香公司怠于催款,异议人应该知晓。北京央广电视台与昶通公司、***、**、林坚律师本就在沟通交流群之中,根本不存在昶通公司不予配合冠香公司催款一说,昶通公司根本没有理由抗拒任何回款。而事实是,冠香公司及其内部组织一致逃避义务,不闻不问,怠于催款。算上本案,昶通公司与冠香公司及其异议人的纠纷合计已有17个案件,催款之路长达3年有余。请求法院公正审判。
被执行人冠香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昶通公司与冠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粤0112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冠香公司向昶通公司支付货款1307731.88元[2019年8月21日(含该日)后昶通公司收到的电视购物平台销售回款可在1307731.88元中进行冲抵];二、***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因冠香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昶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以(2019)粤0112执6573号立案强制执行。
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粤0112执657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后昶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林坚、魏广健、**、陈小武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以(2020)粤0112执异68号案受理。2020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20)粤0112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1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冠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8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冠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林坚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林坚在未出资的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冠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魏广健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魏广健在未出资的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冠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追加**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冠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追加陈小武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陈小武在未出资的2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冠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准许昶通公司撤回追加曾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被追加的被申请人的上述义务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该执行裁定作出后,***、**、林坚、魏广健、**、陈小武均对该裁定不服,均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分别为(2020)粤0112民初8395至8400号。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粤0112民初8395至8400号民事判决,判令:不予追加***、**、林坚、魏广健、**、陈小武为(2019)粤0112执6573号案的被执行人,上述六人无需对被执行人冠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2020)粤0112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上述判决作出后,昶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分别为(2021)粤01民终10233至10238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粤01民终10233至10238号终审判决,判令:撤销(2020)粤0112民初8395至8400号民事判决,驳回***、**、林坚、魏广健、**、陈小武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生效后,昶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9)粤0112执6573号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粤0112执恢611号。2021年8月17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法院做工作笔录,在询问中***、**、林坚、魏广健、**、陈小武提出冠香公司对外有以下可供执行的款项:1.冠香公司支付给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两笔保证金共计1万元;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还应退给冠香公司货款11137元。并提交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张。2.快乐购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冠香公司退回两笔保证金分别为24479.56元、19301.46元,共计43781.02元;其向法院提交快乐购有限责任公司的对账确认函复印件2份。3.冠香公司、昶通公司在电视购物平台销售时,北京央广电视台与昶通公司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冠香公司将5万元保证金转给北京央广电视台,该5万元应由退还给冠香公司。昶通公司在笔录中称:如果冠香公司要向北京央广电视台寄送文书,其愿意在文书上加盖公章。本院在笔录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于第3条财产线索,因各方均明确合同相对方不包括被执行人,故不发函给北京央广电视台。本院还告知各执行人,本院将尽快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第1条和第2条财产线索发函,如一个月内,案外人愿意将款项汇到本院账户,则扣减各被执行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如超过一个月未收到款项,则扣划各被执行人的款项。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快乐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征询函》和《通知书》,核实冠香公司是否对两家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并要求两家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昶通公司履行对冠香公司的到期债权。后快乐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将款项43781.02元转入本院代管款账户,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回复。本院自2021年9月底陆续从***、**、林坚、魏广健、**、陈小武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款项,(2021)粤0112执恢611号案件已于2021年11月22日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法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但认为执行法院应当作出某一执行行为但未作出,并因此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异议人要求本院发函给案外人深圳宜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退还保证金1万元、发函给北京央广电视台要求其退还保证金5万元至法院,并以上述款项清偿被执行人冠香公司在(2021)粤0112执恢611号案的债务,再由法院向六异议人退还被法院多执行的款项6万元,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林坚、魏广健、**、陈小武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桂模
审 判 员 李小伟
审 判 员 徐林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倩茹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