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30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光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干田、蒋兰,分别系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签收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纯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