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迈克宏康生物有限公司、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788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迈克宏康**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080号鲁达国际商住小区2号楼903、904、905、906、907室。    
法定代表人:王登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B8栋第二层247、256-261、263房。    
法定代表人:常光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东,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建华,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旭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迈克宏康**物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新疆迈克宏康**物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华起诉的申请,称就本案已与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迈克宏康**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迈克宏康**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华的起诉。    
审判员    于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梅
书记员    马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