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B8第二层247、256-261、26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88057254J。
法定代表人:常光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张锦,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张洪亮,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锦州佰润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3MA0TRMHL09。
法定代表人:***。
(2020)粤0112民初3417号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通公司)与锦州佰润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润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佰润诚公司应向昶通公司返还货款xxx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xxx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后因佰润诚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经昶通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0112执7331号。在该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佰润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88元,所得款项除用于支付xxx元执行费外均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后申请人昶通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佰润诚公司股东***、张锦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20)粤0112执异280号受理后,经听证、审查,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裁定追加***、张锦为(2020)粤0112执7331号案的被执行人。2021年5月8日,经昶通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本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佰润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xxx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锦名下银行存款xxx元;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锦名下车辆辽xxx、辽xxx、辽xxx(2021年8月6日起二年);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锦名下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xxx的不动产(自2021年10月15日起三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锦名下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xxx的不动产(自2021年10月15日起三年);
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xxxx的股权(自2021年10月31日起三年)。
此外,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另对被执行人***、张锦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认可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无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芬梅
审判员  石 妍
审判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