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671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周伟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耿银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0112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5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714419.70元及迟延履行未定款的违约金、诉讼保全保函费8199.8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及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到庭调查传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扣划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被告住所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该中心回复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产线索,向第三方周口市中医院发出书面征询函,征询周口市中医院是否有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周口市中医院至今未回复。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文秀
审判员  胡琳琳
审判员  徐林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桂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