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0民初206号
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汐、陈丽梅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系***表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提出对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另由调解书明确。
审判员 张忠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