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2485号
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三棵树镇氧化铝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90753167Y。
法定代表人:封位新,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汐(特别授权),女,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梅(特别授权),女,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楚楚
书记员唐培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