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2485号
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三棵树镇氧化铝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90753167Y。
法定代表人:封位新,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汐(特别授权),女,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梅(特别授权),女,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贵州省卫星节能炉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楚楚
书记员唐培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