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澄执字第40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9月10日生。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9日生。
被执行人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5035461-0,住所地江阴市青果路20-22号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澄滨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13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015年8月19日依法告知申请人**进行听证。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提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金晓
执行员***
执行员*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