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阴市正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澄执字第145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阴市正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正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澄滨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结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约定利息,***于2014年1月10日前支付,江阴市正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屋已被设定抵押给他人,并被本院另案查封,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控制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未控制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金晓
执行员***
执行员*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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