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与费正洁、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澄执字第4038-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果路20-22号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澄滨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1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审理中未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金字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黄山湖别墅11号、江阴市青果路20、22号9F房屋共二套,上述房屋已抵押给他人,设定抵押金额分别为1950万元、2550万元,并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裁定自2015年9月14日起轮候查封三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了轮候查封,本案未控制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澄滨民初字第0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金晓
执行员***
执行员*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