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康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奥康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6民初2964号
原告:***,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奥康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奥康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与奥康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奥康达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2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9000元;2.要求奥康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470元;3.要求奥康达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0000元;4.要求奥康达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8232元;5.诉讼费由奥康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2月12日,我到奥康达公司工作,担任操作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全勤奖。2018年11月30日,奥康达公司张贴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搬迁工作的通知,不能随公司迁往山东的员工公司将陆续解决。2019年1月26日,奥康达公司向我发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与我签订协议书,奥康达公司仅发放了我2个月工资754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加班补偿1468元和其他10992元。奥康达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延时加班费等费用。我于2019年4月15日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奥康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第一,***已经过了退休年龄,法院不应再受理本案;第二,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书,我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给***补偿了20000元,***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当通过办理退休手续方式进行处理;第三,本案是***在与我公司协商一致后反悔起诉的,因***提出离职时其还有两个月退休,我公司并未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坚决要求离职,我公司才同意与其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商定的金额包括2个月工资、加班补偿及离职补偿;第四,对于带薪年休假问题,因公司业务特殊,春节前后会放假作为年休假调休,加班工资问题,***是包装工,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计算,***所述加班问题是其为挣计件费用自愿干的,我公司不认可其要求的加班工资,公司安排加班会发通知并计入考勤计算加班工资,保险问题公司一直在给员工足额交纳。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在奥康达公司担任包装工人,其月工资构成主要项目为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工龄工资、全勤奖、加班工资和保险费。***与奥康达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至2018年1月1日先后共签订四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18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合同约定:1.***担任包装工;2.奥康达公司安排***加班的,应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3.***的劳动报酬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陈述其在上班期间的月工资数额不等,其中计件工资按照大小件的不同来核算工资,因加班时间越长工资就越多,故***经常自愿加班。2018年1月,奥康达公司发布了春节放假通知,载明:春节放假时间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2日,共计14天;调休2月9日、2月11-14日以上5天按年假计算,无年假有加班人员可按调休处理。2018年2月,***上班仅3天,其余时间均休息,其中含年假14天,调休8天。奥康达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张贴了公司拆迁通知,其内容为:“因科学城整体规划,我公司所在场地属于规划搬迁范围,公司需要外迁,新址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公司定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搬迁工作;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随公司迁往山东的车间及后勤人员,公司近期将陆续解决。”***在奥康达公司工作至2019年1月26日。***以找到了新的工作为由坚决要求奥康达公司的董事长为其办理解聘手续。奥康达公司无奈于2019年1月26日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载明:“***自2007年12月12日入职,在我公司生产部门担任包装工职务,2019年1月26日因个人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与本单位无任何劳动纠纷”。奥康达公司和***在证明书落款处加盖公章或签名。同日,奥康达公司与***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书:“1.本协议系各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情形,系对劳动合同等所有事宜的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2.奥康达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起终止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奥康达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0000元;3.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事项处理终结,均无其他争议,***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奥康达公司和***均在协议书中盖章或签字,***在协议书中按捺手印。***认可签订协议书后收到奥康达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20000元,其中含2019年2月和3月工资。2019年4月15日,***作为申请人到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奥康达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200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9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1470元、年假工资10000元、失业保险损失费8232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4月15日向***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年4月28日,***持诉称理由和请求诉至法院。***就其请求提交了劳动合同书、拆迁公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协议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及工资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中显示奥康达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未按时为***缴纳医疗和失业等项保险。奥康达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称在2011年之前因为当时缴纳保险的政策是农民工提倡上保险,需要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钱,即不存在强制规定,所以只上了养老保险,2012年之后就全都足额缴纳了。奥康达公司就其意见提交了2018年春节放假通知及2018年2月考勤表。***认可该公司提交的证据。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和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职期间核算其月工资执行的是计件工资,奥康达公司在***存在加班的情况下已经向其支付了数额不等的加班费,****再次要求奥康达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工资无据。故本院对其要求奥康达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系因个人原因坚决要求离职,现其再次要求奥康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主张不予考虑。且双方于2019年1月26日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项目达成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于庭审时在认可协议书真实性的前提下虽然称该协议系奥康达公司强迫其签订,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为此,本院对***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了“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及工资、福利等事项处理终结,均无其他争议,***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等内容,另外,***亦认可奥康达公司提供的2018年春节放假通知及2018年2月考勤记录表,该证据显示***已经在2018年2月享受了休年假的待遇,故本院对***要求该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因奥康达公司自2008年1月始至***离职止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2012年之前虽然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形,但该项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就此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为此,本院对于***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