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康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奥康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康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康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6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奥康达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诉讼代理人杨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天水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仉亭方

书  记  员   王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