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东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民终9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东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金牛新村三横路**。
法定代表人:*北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华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闸口村振兴路**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上诉人东莞东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华悦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向上诉人东莞东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东莞东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东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