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民终17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371554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土球,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湛江市坡头区人民医院,住所: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红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4456250892W。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系该院员工。
上诉人广东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坡头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粤080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广东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方面的事实未作审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粤0804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91.28元(上诉人广东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49091.2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