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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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781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临安区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临安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227号2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WEFU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坤,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安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已经支付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按75元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