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临安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781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临安区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临安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227号2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WEFU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坤,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安伟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被告已经支付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按75元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