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4800号
原告:山西万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吉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机械园三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万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吉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万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5852元),退还原告山西万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5652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