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02民初4998号
原告:晋中晋通大厦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锦纶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陶树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吉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经济开发区汇通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晋中晋通大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吉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中晋通大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晋中晋通大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邱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