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民申字第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华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山西华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吉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旭,男,汉族,山西吉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晋中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华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吉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晋中中法商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华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温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