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110号
原告:陕西**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兵,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天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陕西**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陕西**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38元,减半收取计30269元,由陕西**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