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20)津0114执保778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
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970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27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