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森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20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沈阳道89号,组织机构代码0640429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荣,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