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2016号
原告:保定琨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95AXA11,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街**门脸。
法定代表人:孟庆亮,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064042998M.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公寓1-1201.电话:022-258××××5.
法定代表人:杨长勇,职务:执行董事。
保定琨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保定琨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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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琨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4元,保全费26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友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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