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琨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天津森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民初2016号

原告:保定琨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MA095AXA11,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大街**门脸。

法定代表人:孟庆亮,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064042998M.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公寓1-1201.电话:022-258××××5.

法定代表人:杨长勇,职务:执行董事。

保定琨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保定琨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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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琨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4元,保全费26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友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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