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776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鹏
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长勇
被申请人:李会领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会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970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会领名下银行存款657514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财产,总值以657514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程利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