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森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森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97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鹏,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公寓1-1201div>
法定代表人:杨长勇。
被申请人:***,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津0114民初97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7514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财产,总值以657514元为限。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7514元或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敬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