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6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白宏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公寓1-1201>
法定代表人:杨长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岩,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街道时尚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五大街时尚东路时尚广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佟海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街道时尚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7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70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9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权
审 判 员 阎 涛
审 判 员 郭小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洪飞
书 记 员 吴宝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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