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31959号
原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宏达公寓1-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极地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
湾商务区61号。
法定代表人:**女,经理。
原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极地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