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色天香牡丹种植有限公司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天津市国色天香牡丹种植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津0119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
法定代表人蔡国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树林。
委托代理人许剑波。
被申请人天津市国色天香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年余谷村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史磊。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于2020年4月27日对天津市国色天香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作出蓟规自罚字[2020]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杨津庄镇大堼上村占地建筑,占地面积2081.1平方米,建筑面积460.7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天津市国色天香牡丹种植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作出的蓟规自罚字[2020]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审判长  杨金铭
审判员  杨玉双
审判员  陈跃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晟楠
书记员彭菲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