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色天香牡丹种植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8701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林,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第三人:天津市国色天香牡丹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年余谷村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史磊,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天津市国色天香牡丹种植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金丽
书记员刘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