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301民初46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伊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飞,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昆玉市。
第三人:新疆宏志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二二四团迎宾路东侧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疆宏志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