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7783号之五
原告:榆林市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东南角神府建设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3CNA7F。
法定代表人:段云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榆林宏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源大道(华旭玻璃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9F384F。
原告榆林市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榆林宏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榆林市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