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异171号
被执行人: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昭武西路金硕大厦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5912054534。
法定代表人:赵志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龙,甘州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10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现住甘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甘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才得知该劳动争议被缺席裁决,但该裁决书中认定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与实际不符。2020年7月6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试用期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且对该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非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执行人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机构隐瞒了主要证据而影响公正裁决,致使仲裁裁决有误;该仲裁裁决明显超法定期限,属程序违法。故,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1日受理申请***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2021年7月15日作出甘区劳人仲裁字(2020)第39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由被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26.60元(2个月×3763.30元/月),限被申请执行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请求事项。该裁决送达后,被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甘0702执5043号案件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隐瞒主要证据、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为由,申请裁定不予执行。本案尚在执行中。
另查明,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2020年11月21日受理申请***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仲裁申请副本、应诉通知、开庭通知等相关材料,并由该公司人员签收。但被执行人公司未在通知的开庭时间(2021年3月8日)到庭,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2021年7月15日,该仲裁委作出甘区劳人仲裁字(2020)第394号裁决书后,于同月20日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并由该公司工作人员签收。但在法定期间,被执行人并未因不服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该仲裁裁决已生效。
在审查期间,本院依职权调取了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甘区劳人仲裁字(2020)第394号劳动争议仲裁卷宗材料。
本院认为,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决有法定情形,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受理执行,并无不当。现被执行人以申请执行人隐瞒主要证据、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执行异议案件范畴,本院亦予受理审查,符合规定并无不妥。对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仲裁所作出的裁决赋予当事人不服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非终局性裁决。仲裁裁决向当事人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该仲裁裁决已生效,并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劳动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裁定不予执行。本案在仲裁过程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被执行人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试用期用工合同书,且根据被执行人所提供的由双方签名盖章的合同,在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的内容,证明在申请执行人手中持有该用工合同书,虽被执行人在仲裁审理时未到庭参加审理、未向仲裁委提交该用工合同,对由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作为申请仲裁的申请执行人明知其持有该合同而未履行应当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也未向仲裁委提供,致使仲裁委主要以双方未签订用工合同为由,作出由被执行人双倍支付工资差额的仲裁裁决的结果,应属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仲裁期间为四十五日,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但该仲裁案件仲裁委于2020年11月21日受理,至2021年7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审理时间长达二百多日,亦无法定延长或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已超过法定仲裁期间,属程序违法。上述情形均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综上,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存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及程序违法的情形,对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甘区劳人仲裁字(2020)第394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当事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郑 华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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