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67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张掖智能制造产业园B区B-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南河北路608号红星财富中心5层5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宏天亚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掖金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9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