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234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财源四通租赁站,经营场所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876号(三站二〇车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3MA659J505Y。
经营者:**,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1253751,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325898,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宏泰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新源路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3354T3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财源四通租赁站诉被告四川中宏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并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向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财源四通租赁站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西区财源四通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