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宾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8民初232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合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1元,由原告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曹蓓蓓
法官助理 刘 腾 书 记 员 王艺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