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171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柑子园街15号1幢1单元5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3396081U。
法定代表人:乐钟,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497940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片石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本案的管辖权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叙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5月3日,本案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的《片石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诉讼。”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柑子园街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本案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林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