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686号

原告:**,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柑子园街15号1幢1单元5层8号。

法定代表人:乐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水清,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衡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