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大同区财政局、大庆市大同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6民初1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外甥女),女,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告:大庆市大同区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0606K095882210,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楼(以下简称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庆市大同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6560630975Q,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同阳大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单位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被告:大庆市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8YUHT98,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1-14-8号。 法定代表人: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大同区财政局、大庆市大同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久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