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3449号之一
原告:郫都区四鑫园艺场,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道临石村4组。
经营者:***。
被告:成都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系四川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成都西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郫都区四鑫园艺场与被告成都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西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郫都区四鑫园艺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四鑫园艺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四鑫园艺场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3元由原告郫都区四鑫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