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24民初132号
原告: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街道竹海路东段366号。
法定代表人:蒋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学、练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琴台路65号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竹县建鑫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