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524民初691号
原告: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永宁新城富丽花园1号楼A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6381G。
法定代表人:郭杰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涛,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5PB412X。
法定代表人:钟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艳,女,公司员工。
原告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叙水投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永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秋、范海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军、闵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叙水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鑫永信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后交与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双方还约定“合同总价为1101539元,施工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合同签订后5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工期要求严格控制项目总体进度目标控制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坚持执行进度控制措施:超过总工期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将付给发包人违约金500元/天。工程质量需达到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若发生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若由此而造成相关(人员)单位集体上访有关政府部门,每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最高1万元整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届满后,被告没按约完成施工。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中鑫永信公司辩称:一、原告兴叙水投公司存在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施工配合、未按时拨付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二、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材料价格暴涨,砂石、水泥、混凝土、钢筋等建筑主材的涨价幅度甚至达到了200%以上,已经严重超出了被告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原告拒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被告的施工成本已经远远超过了合同总价。同时,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了恶劣天气等客观原因的影响。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三、原告并未产生实际损失,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四、即使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明显不合理,法院应当予以调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鑫永信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0,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2018年9月21日,原告兴叙水投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就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工程地点:叙永县天池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叙发改投资(2018)529号。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21日。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12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壹仟伍佰叁拾玖圆整(¥1101539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发包。五……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5、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项修改为:5.1.1本合同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5.4……11.5承包人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合同签订后5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工期要求严格制定项目总体进度目标控制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坚决执行进度控制措施:超过总工期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将付给发包人违约金500元/天。11.6……13、工程质量。13.1.1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进行本工程试验检测、质量检验评定及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13.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或工程移交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2.1……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0%,即本工程不设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1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只有质量合格并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附件的工程成品方能得到进度付款;(2)进度付款的工程数量应按照计价规范及合同条件的规定计算并列入中间计量表;(3)本项目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4)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为工程进度实际投资的80%;(5)工程进度款按月进行支付,形象进度达不到建设进度要求发包方可以不进行支付。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的合同价的5%。17.5……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承包人若在交工后4个月内未能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将付给发包人违约金1000元/天。(5)……通用合同条款。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规定的‘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图为四川华大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院于2018年7月制作的《泸州市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技施设计图册》(以下简称《技施设计图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为《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施工。2018年11月26日,被告以814187元为申报完成工程量价款,向原告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651350元;2018年12月11日,原告向支被告付工程款651348元。2018年12月12日,原告以1054893元为申报完成工程量价款,向原告申请支付工程款350798元;2018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至今,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施设计图册》、《招标工程量清单》、《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结算付款明细表》、第一、二期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申请、支付证书、叙永县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收据、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互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兴叙水投公司与被告中鑫永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施设计图册》、《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结算付款明细表》、第一、二期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申请、支付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实际已完成了大部分工程,且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剩余工程无法履行,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结合工程施工情况,本院酌定施工时间为30日。被告辩称原告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施工配合、未按时拨付工程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驳意见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材料暴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真实性,且并非系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驳意见同样不予采纳。被告至今未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被告认为该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约定工程量的价款、被告已完成工程量的比例及未完成部分工程的实际,本院酌定违约金为10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其与原告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
二、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78元,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葛一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小红
书 记 员 刘 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524民初691号
原告: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永宁新城富丽花园1号楼A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6381G。
法定代表人:郭杰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涛,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5PB412X。
法定代表人:钟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军,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艳,女,公司员工。
原告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叙水投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永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秋、范海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军、闵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叙水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鑫永信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并经原告验收合格后交与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发包的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双方还约定“合同总价为1101539元,施工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合同签订后5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工期要求严格控制项目总体进度目标控制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坚持执行进度控制措施:超过总工期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将付给发包人违约金500元/天。工程质量需达到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若发生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工人(含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若由此而造成相关(人员)单位集体上访有关政府部门,每发生上访一次,承包人承担最高1万元整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届满后,被告没按约完成施工。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中鑫永信公司辩称:一、原告兴叙水投公司存在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施工配合、未按时拨付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二、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材料价格暴涨,砂石、水泥、混凝土、钢筋等建筑主材的涨价幅度甚至达到了200%以上,已经严重超出了被告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原告拒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格,被告的施工成本已经远远超过了合同总价。同时,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了恶劣天气等客观原因的影响。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三、原告并未产生实际损失,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四、即使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明显不合理,法院应当予以调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鑫永信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0,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2018年9月21日,原告兴叙水投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就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工程地点:叙永县天池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叙发改投资(2018)529号。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9月21日。计划完工日期:2018年12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壹仟伍佰叁拾玖圆整(¥1101539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发包。五……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5、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项修改为:5.1.1本合同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5.4……11.5承包人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合同签订后5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工期要求严格制定项目总体进度目标控制计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坚决执行进度控制措施:超过总工期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将付给发包人违约金500元/天。11.6……13、工程质量。13.1.1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进行本工程试验检测、质量检验评定及交(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13.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现行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或工程移交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2.1……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0%,即本工程不设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3.1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只有质量合格并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附件的工程成品方能得到进度付款;(2)进度付款的工程数量应按照计价规范及合同条件的规定计算并列入中间计量表;(3)本项目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4)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为工程进度实际投资的80%;(5)工程进度款按月进行支付,形象进度达不到建设进度要求发包方可以不进行支付。17.4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的合同价的5%。17.5……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4)承包人若在交工后4个月内未能提交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将付给发包人违约金1000元/天。(5)……通用合同条款。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中规定的‘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图为四川华大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院于2018年7月制作的《泸州市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技施设计图册》(以下简称《技施设计图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为《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施工。2018年11月26日,被告以814187元为申报完成工程量价款,向原告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651350元;2018年12月11日,原告向支被告付工程款651348元。2018年12月12日,原告以1054893元为申报完成工程量价款,向原告申请支付工程款350798元;2018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至今,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施设计图册》、《招标工程量清单》、《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结算付款明细表》、第一、二期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申请、支付证书、叙永县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收据、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互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兴叙水投公司与被告中鑫永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技施设计图册》、《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结算付款明细表》、第一、二期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申请、支付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实际已完成了大部分工程,且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剩余工程无法履行,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结合工程施工情况,本院酌定施工时间为30日。被告辩称原告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和施工配合、未按时拨付工程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驳意见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材料暴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真实性,且并非系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驳意见同样不予采纳。被告至今未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被告认为该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结合约定工程量的价款、被告已完成工程量的比例及未完成部分工程的实际,本院酌定违约金为10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其与原告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叙永县河沟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
二、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叙永县兴叙水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78元,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扣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葛一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小红
书 记 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