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与某某、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1016号之三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大沟村。

经营者:陈辉,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兴路15号2栋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5PB412X。

法定代表人:钟基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与被告***、四川中鑫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9元,减半收取5939.5元,保全费4820元,由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超平钢管租赁部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 判 长  吴承光

人民陪审员  宋宗刚

人民陪审员  廖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