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德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德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拉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03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德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东区纳金路粮食局小区A栋6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1MA6T5ECY4B。
负责人:包某,系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蔡公堂乡政府8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686837234X。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i出生,汉族。
四川中德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藏0103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145000.00元,但其并未履行,故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2月17日受理立案。本院于2020年0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等信息,除发现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05月11日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0年02月18日冻结限额被执行人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于2020年08月05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车辆、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07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四川中德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次仁加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次  央
书  记  员   旺久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