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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闽01民终2873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达、***、福建快科城建增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哲森 审判员  黄 锋 审判员  吴筱洲
法官助理刘奕 书记员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