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亿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2执保79号
申请人:贵州亿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大堡村蓆草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3218X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平安大道136号正元假日广场3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86664123M。
法定代表人:*高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亿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亿顺天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400000元存款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保单号为PZDM202052010000000102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供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400000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